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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生独立从事医治活动产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 2025-05-01 来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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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生独立从事医治活动产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生违背《中华公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做处理,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未经亲身诊查、查询,签署确诊、医治、盛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许有关出世、逝世等证明文件的;

  (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匿、假造或许私行毁掉医学文书及有相关的材料的;

  二、关于医疗组织聘任获得医生资格但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生执业活动的,依照《医疗组织办理法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处理。

  三、关于获得医生资格但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生执业活动的人员,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讨生、博士生以及结业第一年的医学生能够在执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临床作业,但不能独自从事医生执业活动。

  你局《关于执业医生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2002〕52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对违背《执业医生法》第三十条规则,执业助理医生末在执业医生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处分依据答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生未在执业医生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视为区疗组织运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治活动,此种景象按医疗组织委任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作业来处理,能够依据《医疗组织办理法令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进行处分。

  你局《关于获得医生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展开医生执业活动应当怎么样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执业医生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获得医生资格的人员,“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能够从事医生执业活动。”

  四、获得医生资格但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生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获得医生资格请求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规则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批阅。

  所谓《执业医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即“执业助理医生应当在执业医生的指导下,在医疗、防备、保健组织中依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当然,接下来的问题是《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七条中罗列的违法景象,看似只要第(一)项能和执业助理医生独自执业的问题挂上钩,仍是比较难了解。

  你厅《关于纹身活动是否归于医学美容的请示》(粤卫[2009]66号)收悉。经研讨,依据《医疗美容服务办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纹身不归入医疗美容项目办理。

  (十一)产生自然灾害、盛行症盛行、突发严重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状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产生医疗事故或许发现盛行症疫情,患者涉嫌损伤事情或许非正常逝世,不依规则陈述的。